更新时间:2024-10-29
涉及行业污水处理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月启动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 967—2018)(以下全称“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和《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漆、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HJ 864.2—2018)(以下全称“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全面前进这两个行业污水处理许可制度改革。国家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的月申报模块也将打开。
重点解析一:电池工业技术规范“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限于于指导电池工业污水处理单位填写《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写涉及申请人信息,同时限于于指导核准环保部门审查确认电池工业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许可证许可拒绝。其中,继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限于《火电行业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继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限于《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 锅炉》(HJ953)。从涵括的生产类别来看,“电池工业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与《电池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GB 30484)大致相同,限于于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锌锰电池、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锂电池、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污水处理单位。
其中,晶硅太阳电池的管理范围仅有从硅片生产线开始,不不含晶硅太阳能电池主要原料硅锭的生产工艺,与行业废气标准管理范围保持一致。排污口的差异化管理“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铅蓄电池企业的制粉工序(不含熔融铅造粒)、和膏工序、板栅铸铁工序、装配工段的分片刷片工序、称片工序、包片工序、焊工序的废气排放口列入主要排放口,实行浓度和总量双管控;将极板化为和电池充放电化为工序列入一般排放口(管控污染物为硫酸雾)。“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将铅蓄电池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置设施排放口(总铅实行浓度和总量双触)和企业总排放口原作为废水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实行浓度和总量双触),将修改管理的镉镍电池车间或车间处置设施排放口原作为废水主要排放口(总镉实行浓度和总量双触)。其他修改管理的企业,还包括氢镍电池、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锂离子/锂电池、太阳电池废水废气排放口皆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1)浓度法核定废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GB 30484),“电池工业技术规范”使用水污染物许可废气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设计生产能力3个参数核算废水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2)废气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与废水有所不同,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使用绩效法,通过单位产品的废气绩效与设计生产能力的乘积来确认废气主要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
由于《电池工业污染物废气标准》(GB 30484)未规定各废气废气源基准排气量,加之设计排气量广泛远大于实际排气量,鉴于此,“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2015年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推行)》,使用废气绩效法核定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使用二级指标废气绩效与产品生产能力的乘积作为确认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法。自行监测拒绝“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污水处理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及管理必须,规定铅蓄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的水量、总铅实行自动监测(总铅自动监测仪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废水总排口pH值、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实行自动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废气时按日监测。考虑到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尚不自动监测技术,因此废气主要排放口铅及其化合物的监测成倍为1次/月;铅蓄电池企业的其他因子的监测成倍则在1次/季度和1次/年之间。
镉镍电池废水车间或车间生产设施排放口总镉自动监测(总镉自动监测仪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公布前可按1次/日监测);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废气时按日监测。废气污染因子监测成倍为1次/半年。实际排放量的核算和管理台账拒绝“电池工业技术规范”明确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拒绝与《划入污水处理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含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全面推行)》完全一致。其中,铅蓄电池废水中总铅、化学需氧量的产污系数使用《污染源普查产污水处理系数手册(下)》电池行业对应的参数;电池行业氨氮主要来自企业生活污水,故使用《污染源普查产污水处理系数手册(下)》城镇生活源对应参数;铅蓄电池废气中铅及其化合物产污水处理系数则使用原环境保护部于2013年积极开展并早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铅蓄电池废气产污水处理系数课题的研究成果。
此外,“电池工业技术规范”差别化明确提出重点和修改管理台账和继续执行报告内容成倍等拒绝。重点解析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限于于磷肥、钾肥、复混肥漆(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水处理单位填写《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污水处理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写涉及申请人信息,限于于指导核准环保部门审查确认磷肥、钾肥、复混肥漆(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水处理单位污水处理许可证许可拒绝。对于继续执行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继续执行《火电行业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继续执行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继续执行《污水处理许可证申请人与核准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按产品分类管理、按排放口分类管控鉴于同种产品有所不同生产工艺的主要生产单元反应原理完全相同,废气污染物种类完全相同,“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按产品对磷肥、钾肥、复混肥漆(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污染源实行分类管理。
同时,将排放口分成主要排放口(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和一般排放口(仅有管控浓度)。废气废气口中酸解法反应和过滤器工序排放口(全部氟化物)、造粒工序排放口、潮湿工序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废气口中磷肥和复混肥漆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废水总排放口和生活污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增强行业特征污染物管控首先,因为磷肥行业是工业源氟化物的主要贡献行业,所以“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氟化物划入行业主要排放口的主要因子展开管控(浓度和排放量双触),强化大气污染物氟化物管控。第二,为增强重点流域相同污染源总磷的水污染防治,“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还明确提出对涉磷废气的固体废物磷石膏实行许可量管控拒绝。
为了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环规财〔2017〕88号)及《关于强化相同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报》(的环水体〔2018〕16号)拒绝,本标准明确提出对固废磷石膏许可量为零的拒绝。第三,“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对总氮总磷重点管控行业全面实施许可量管控。
对所有磷肥污水处理单位实行总磷许可量管控,对所有复合肥料(复混肥漆)污水处理单位实行总磷、总氮许可量管控。两种方法依法确认许可排放量现阶段磷肥、钾肥、复混肥漆(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继续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臭味污染物废气标准》(GB 14554)、《大气污染物综合废气标准》(GB 16297)等标准。通过大量调研找到,目前该行业部分污染物许可废气浓度限值广泛过分严格,鉴于此,“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参照正在制定中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产污水处理系数手册、基准排气量,制订了部分污染物单位产品废气绩效值。年许可排放量分别基于许可废气浓度和单位产品废气绩效两种方法计算出来,依法确认。
自行监测的差异化拒绝“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根据《污水处理单位自行监测指南 总则》(HJ 819),结合实际排放量核算拒绝,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除熔体型复混肥漆(复合肥料)造粒尾气(手工监测低于成倍为次/月)外皆为自动监测。仅限于当前监测技术,氟化物为按次/月监测。鉴于该行业主要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小,“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将该主要排放口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确认为按次/月监测。
一般排放口监测指标的低于监测成倍为一次/半年到一年。废水废气口中除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拒绝自动监测外,为实施的环水体〔2018〕16号拒绝,“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明确提出磷肥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和复混肥漆工业废水总排口总磷、总氮积极开展自动监测。
同时,为强化雨水外排口监测,明确提出污水处理单位灌溉期间对雨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展开监测,为希望先进设备如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限制至每季度监测一次。细化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修改台账“磷肥等肥料工业技术规范”明确提出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及拒绝与《划入污水处理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不含污水处理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全面推行)》完全一致,同时补足了氟化物物料衡算法,参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污水处理系数手册》确认产污水处理系数,并对显著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的部分展开了调整。同时,为减低污水处理单位开销,台账仅有保有污染防治设施及监测内容,并对实行修改管理的行业更进一步限制适当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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